关于双方在缔
结婚姻之前签订的协议是否必须进行公证这一问题,相关法律
法规并未施加任何强迫性要求。
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享有充分自由选择权,无论选择进行公证与否都不受限制。
但是,从合理合法的角度考虑,对协议进行公证无疑将有助于提升其
法律效力,但这样的说法并不具有绝对性。
一般来说,经过正规公证机构鉴定认证的协议若无其他相反
证据足以推翻的话,在面临
诉讼纠纷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将会予以优先采纳和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