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所述,如果交通事故已经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认定而被确认为
主要责任方承担全部
赔偿的情况下,依照我国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具体的赔偿事宜有以下几项要求:
首先,如果涉事车辆已经为其进行过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的投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赔偿责任应当首先由该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保险范围之内予以承担。
若仍然存在
赔偿损失的剩余部分,则应由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来继续承担赔偿任务。
其次,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主要责任方,都必须依法对
医疗费用、
误工费、住院期间的
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以及涉及的
交通费用等各项支出进行全额赔偿。
如事故导致人员
伤残,须待
伤残鉴定完成后,依据
伤残等级来确定相应的
伤残赔偿金额。
同时,还需负责支付给
受害人或其
抚养对象的生活费以及精神伤害
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再者,若交通事故致他
人死亡,则责任方还应对此类事件负有额外的赔偿义务,即在赔偿
丧葬费用和
死亡赔偿金之外,还须赔偿死者亲属所能获得的其他所有合理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