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劳动合同在中途转换至为第三方的情形,其涉及到相关
赔偿事宜可参考以下内容:
首先,若该公司仍未破产并
清算完毕,此时便无法擅自将员工的劳动合同转给第三方;
倘若公司强行实施这一操作,员工有权对此表示拒签。
其次,如果由于员工个人原因不愿转签至新的第三方,导致公司因此与其解除或终止了原有的
劳动关系,那么员工有权主张这属于公司无理
解除劳动合同,继而要求相应的
损害赔偿,具体金额为两倍于经济补偿的数额,而此两者不能同时兼得。
关于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所导致的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中,
劳动者若有意愿继续保持劳动
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应予以满足;
反之,若劳动者无意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执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支付
赔偿金。
进一步地,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文,涉及撤销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且不能续约的情况,具体赔偿规定如下:
(一)如系由单位提出不再
续签,单位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二)如系由员工自身决定不再续签的,需视具体情形而定,即若单位维持甚至比之前提高了原有的
劳动条件,但员工仍然选择不续签的,单位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不过,若单位降低了原有的劳动条件,导致员工不愿续签的,单位仍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