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要阐明的首要观点是,毫无疑问地,开发人员未能按时交付房产便已犯下了违约之错。
既然明晰了这桩事实,接下来就应当探讨如何追究其相应的
违约责任。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我们通常会参考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条款。
如果合同对此有所明确规定,那么双方就要严格依照已有条款办事;
然而,若合同并未对此类情形做出任何具体规定,那么就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来确定违约责任。
据我们所知,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产,
购房者完全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
违约金,甚至有权利在符合特定条件之时要求解除先前生效的
购房合同。
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部分的数额或者失去的利益
赔偿总金额,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进行估算:
如若开发商未能按期将房产投入使用,那么依据延迟使用房屋期间的相关权威部门发布或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计算违约金的金额。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因为诸多原因,使得开发商和购房者在交付房屋或支付购房款项方面均存在延迟行为,经过有效、适当的提醒之后,各方在三个月以上的良好时间段内仍旧未能履行自己应负的义务,此时,
当事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
解除合同。
购房者在应对买方维权事务上,首先可以通过友好对话的方式与相关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