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逾期还款过程中,我们将其分成以下几个阶段进行描述:
首先,当您的每月截止还款日期已过且仍未支付贷款,直至下个账单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被称为“第一阶段”。
在此期间内,银行通常会向您发送手机短信或拨打电话督促您及时完成还款。
这不仅意味着您需要偿还
欠款本金,同时还会产生额外的
违约金以及利息支出。
紧接着是“第二阶段”,即
逾期后的第二个月。
假设在这个阶段,经过两个月的账单周期之后,仍未能支付欠款,银行将会启动全面
催收程序。
在此阶段,您可能会接到来自催收团队的电话,要求您尽快还款并需承担起包括本金、违约金以及逾期产生的复利等多种费用。
接着来到了“第三阶段”,此时您的欠款逾期已经达到了出三期账单仍然未息的程度,届时银行的催收力度将会大幅度增强。
除对您个人发出催收压力之外,还可能会选择联系您的紧急联系人,希望他们能帮助警示您按时还款。
此外,除了银行施加的压力外,更严重的情况是您需要面对亲朋好友异样的目光。
最后一个阶段就是“第四阶段”,此时您
拖欠贷款已经到达三个月,并且银行对您进行的两次催收措施均被视为具有切实效果,例如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积极与您沟通。
然而,即使如此,您仍未如期还款,在此种情况下,银行职员有可能会登门拜访,前往您的工作场所或者家庭住所寻找您进行当面谈话。
若实在无法直接联系上您,银行可能会选择前往您的
户籍所在地,寻求亲友的协助以转告此事。《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