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
拆迁补偿协议的过程中,主要参与者为
房屋征收部门以及被征收人。
1.针对被
拆迁房屋这一特定标的物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两大类。
因此,当
拆迁标的物为私有房屋时,相关的
拆迁人应当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签署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若涉及到的是公有住房的拆迁,那么,相对应的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针对房屋征收部门这一主体,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来看,应当是由主管市或县人民政府预先指定的机构,专门负责组织落实
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
征
收房产是国家对于非国有财产实行公平
赔偿后执行的一种法定强制交易措施。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以“
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并且给予公正的赔偿。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国家唯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情況下且向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适当赔偿之后才能依法解除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沿着法定流程的征收步骤相当严谨,包括报批前公告、深入调查、举行
听证会、逐层报批、制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公告等诸多环节。
一般情况下,征收过程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主要存在两种可能性。
一种是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以后完成,此种情境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已告消失。
另外一种便是拆迁人通过依法申请
司法强拆,按照司法程序全面完成
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