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再次提
起诉讼的问题,主要取决于
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失效,下面我们提供详细解释:
首先是明确规定了还款日期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期截至当日之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若在此三年内,
债权人并未有效地催促
债务人偿还
债务,则其
胜诉的权力将会受到影响。
其次,针对未明确列出还款日期的情形,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相关法律
法规,可以将此类
借款条据的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划分为以下几类: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立即表示愿意履行该义务,但实际并未履行的,那么诉讼时效应当自催告当天的次日开始计算;
(2)倘若
借条上未标明还款日期,但双方
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设定了一个特定的履行期限,这便意味着双方已通过变更合同内容,将原本履行期限不定的债务转化为具备固定期限的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倘若债务人在该
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偿还债务,则诉讼时效应从该期限结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3)当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一次权益主张,而债务人即时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标的的,比如债权人并未给予债务人充足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即刻予以拒绝的话,便可视作债务人在行使
抗辩权益,因此,诉讼时效也不会开始启动;
(4)同等条件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一次权益主张,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且否认负债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事实发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5)如果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要求,债务人尚未明确表达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存在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限。
到期时,无论债务人究竟是否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客观上债务人未能归还债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限结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