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留下的
遗产分配问题,通常情况下,配偶并无权益分享。
然而,如果配偶在父母生前尽到了主要的
赡养责任并且形成了必要的赡养纽带,那么这种情况便会有例外出现。
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儿子以及女儿,如果他们对自己的公公婆婆或者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照顾和
抚养义务,那么他们理所应当地被视为
第一顺位的合法
继承人。
只要在配偶与其父母之间建立起足够牢固的赡养关系,那么配偶就完全可以合理争得自己应有的权益,即
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份额。
依照我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明确规定,遗产应该依次按照以下顺位进行分配:
(1)首先是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2)其次是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倘若继承事宜正式启动,首先应该是第一
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位则无需参与分产。
若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当中没有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参与继承,方可轮到
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
另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同样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即在家庭中已经老年失去丈夫或者妻子子女的儿媳妇或者女婿,如果在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生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责任并建立了必要的赡养关系,那么他们也将成为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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