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建筑法》的明文规定,所有经双方协商达成的
施工合同都需进行详细的备案手续。
具体包括合同中必须体现出工程项目的范围、建设过程所需的预计工期、中段阶段需要进行的工程有关并行开工与最终完工的时间、工程品质、工程对应的预计造价以及生产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所要求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特别是资金拨付及结算的规则、最终的验收程序、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各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职责等等详尽的条款。
除此之外,任何从事于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公司、相关的调查单位、设计单位乃至工程监理人都须达到以下的必要条件:
(一)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
注册资本;
(二)在其参与的建筑活动中,相应的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可或缺;
(三)拥有涵盖相关建筑活动所应该必备的技术装备;
(四)适用于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任何必须的条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
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