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对象:
本罪所指向和侵犯的主要是
公共安全,具体而言,即对无辜且无法预见数量众多的民众生命、身体健康或是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产生潜在威胁。
2、作为客观
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之一,本罪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表现为有意识地进行
纵火并焚毁公私财物的恶性
违法行为,给公众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3、从行为主体角度来看,本罪的
行为人为普通自然人,且年满14周岁但未至16周岁亦应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举旨在彰显
放火罪行社会危害后果之巨大,故已满法定年龄规定者应对此负责。
4、就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言,本罪在主观上强调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意图,即明知自身的放火行为可能导致火灾,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影响,而且这种不利结果并非意外,而是有意为之,强调积极追求或者漠视该等恶劣后果的发生。《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