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
工伤并等待进行
工伤鉴定期间,若雇主未能支付员工薪酬,员工有权提起劳动
仲裁以请求单位补偿这段
停工留薪期的
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劳动者遭受工伤伤害之后,在必须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期内,将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即在此期间,员工原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应由用人单位每月按照约定的标准准时支取。
然而,倘若在工伤鉴定期间,伤势已无需再接受治疗,且停工留薪期限早已超过,那么用人单位便有权利暂停发放薪酬,这也是合情合法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