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供应商通过添加
侮辱性用语、发布诽谤性质的言论、使用不合适的标题或者进行信息添加、删除及调整布局、改变信息顺序等手段导致公共舆论出现混乱时,受到侵害的
当事人有权向
侵权方索求
赔偿。
而此时,法院应予以积极支持和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个方面,关于“诽谤罪”,这是指采用
暴力行为或其他公开手段肆意贬低他人人格或者捏造
虚假事实恶意攻击他人形象的行为。
此种行径即包括在网络空间中的
侮辱他人现象。
具体而言,其涵盖以下几点:
(1)捏造并发布损害他人名誉地位的虚构事实,借此在互联网上扩散传播,或者组织、策划、命令并指示人员在互联网上散布此类信息;
(2)将互联网上有关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擅自篡改为更具伤害性的事实,进而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同样是该种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3)明知道所传播的是虚假且危害他人信誉的信息,却依然选择在互联网上随意散布,如果这种行为
情节严重,则可归类为诽谤他人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
最后,如在一年间多次借由信息网络开展危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连续不断且未得到妥善处置,其中遭受谩骂的散布信息实际上已经累计达到了可以判断为
犯罪的点击率、浏览量和转发次数标准时,那么便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审判和制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