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异地居住的一方可提供其租住房屋的
租赁合同;
(2)如若夫妻
分居为经由书面协定,则该协议需有对方的确认签署;
(3)针对分居情况,可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函,且应采用快件形式进行投递,同时在附笺上明确标注分居处理协议,并妥善保存相关的邮寄凭据,自此起至正式提出
离婚申请期间应视为夫妻分居期;
(4)往来的书信通信或电子邮件等可作为夫妻感情不佳导致分居的有力证明;
(5)有关人证亦可作为证实分居事实的补充资料,可邀请彼此的亲人朋友提供相关证词,当然,这类
证据仅为众多证明材料中的一环,仍需结合其他辅助性证据以提升
证明力。
即便经过两年以上分居生活,也并不必然导致
离婚结果,然而,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与否,如果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形同陌路,法院将予以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