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两种:
首先,因
胁迫结婚的情况下,受胁迫之人有权利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向该段婚姻发出撤销通知书。
申请婚姻撤销的截止日期应为胁迫行为结束后的一年内。
受到
非法拘禁或限制人权一方的
当事人若欲撤销其婚姻,亦需于恢复自主权后的一年内提出此等申请。
其次,倘若一方隐瞒自身患有
重大疾病的事实真相,那么另一方从知晓或理应得知撤销婚姻事实之日起算,拥有一年的时间前往法院,上诉撤销该段婚姻。
被撤销的婚姻,其
法律效力会自始消亡,当事双方不复享有任何作为夫妻的权力与义务。
在双方共处期间所创造或获得的任何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均由双方协议分割;
若协议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审判庭依照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做出公断。
与此同时,孩子方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相关规定。
在任何形式的婚姻被撤销之后,无过错方将依然可以寻求优质的
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