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伤鉴定尚未完成之际,倘若
停工留薪期已然期满,那么便需要回到工作岗位上继续尽职尽责;
若停工留薪期间尚未来得及终止,或者
劳动者身体状况依旧存在严重不适,以至于需要继续接受医疗救治的话,那么可以向相应部门提出申请,适当延长停工留薪的期限,而在此期间内可以不必前往公司报到履行职责。
简而言之,对于受伤员工来说,其是否有必要重回工作岗位上班,完全取决于停工留薪期是否已经正式结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