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
伤残评估工作之后,并非意味着治疗过程戛然而止。
无论
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受到了何种程度的损害,亦或是受到了司法事件的影响,进行了相应的
司法鉴定。
如果劳动者在接受完
劳动能力鉴定后仍需继续接受治疗,那么他们将能持续享受到因工受伤而进行的医疗护理待遇。
关于司法鉴定,在完成相关程序之后,委托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处理相关案件,这并不妨碍患者的治疗进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