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搬迁安置补偿方面,主要根据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部门提供的房屋测绘数据为依据,来计算并支付房屋重置费用、周转补偿费用以及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
这些
补偿金额须确保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日与被
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在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层面,对于被征收人所应获得的补偿也被明确规定: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次包括因征收行为导致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方面的补偿,最后还涉及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政府或县政府需制订具体的补助及奖励措施,来对被征收方进行适当的补助和补充。
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数值必须
保证高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详细的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和确定。
若针对评估出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争议,可以向该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若是对复核结果仍感质疑,则可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寻求鉴定帮助。
至于具体的房屋征收评估方法,应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这其中需要充分公开听取各方建议和意见。《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