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遗产尚未进行分配,而其中的某个
继承人已不幸离世,那么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其所留下的
遗嘱来决定他所能享有的权益;
然而,如果未留下明确遗嘱,则需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进行
继承权的行使。
即,若死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且早于被继承人离世时,那么其
直系晚辈血亲便具有
代位继承权;
同样地,若死者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且先于被继承人离世,那么其子女也享有此权利。
代位继承人通常仅能
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在原本应当享有遗产份额中的部分财产。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援引自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予以明文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自其长辈去世之前离世者,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即可代为继承。
反之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其父/母之前离开人世界,其子孙亦将获得遗产的代位继承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