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信用卡欺诈案件中,倘若
行为人对所实施的
欺诈行为毫不知情,则其应定性为中间人角色,作为中间人,他无需承担
刑事法律责任。
但若其中间人明知故犯或存在故意性质,那么其行为将被视为团伙欺诈
犯罪中的一员,即团伙成员。
作为犯罪集团中的共同被告人,他将需要按照自己参与欺诈行为的全部金额,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2013)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通过欺诈手段取得公私财物者,情节轻微者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应同时判罚
罚金;
情节严重者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样判
处罚金;
而最重者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同时也会被判处罚款以及
没收财产等
附加刑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