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之下,原业主
拖欠物业费用未交的情况并不构成现任业主必须承担补缴责任的法定条件,除非原业主与现任业主之间存在特定的协议或条款。
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业主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而物业服务企业只要遵循了合同约定及相关行业准则,就有权依约向业主收取物业款项。
若业主不能够以未接受或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其拒付
物业费的合理抗辩理由。《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