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律专家们就
收养问题给予了如下详细解答:
依据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之规定,任何人如有意
领养福利院的孩童,均须满足以下诸多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是没有生育过子女或仅育有一名子女的人士;
其次,需要拥有足够的资金和精力来培养、教育并保护这些被收养的孩子;
再者,身体条件必须健康,并无任何在医学领域被判定为不宜
收养孩子的疾病;
另外,领养者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品行,确保不存在任何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前科劣迹;
最后,领养者需达到法定年龄,即至少年满三十周岁。
与此同时,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条的规定,没有子女的领养者最多可领养两名子女;
反之,已生育子女的领养者最多只允许领养一名子女。
此外,对于那些选择
收养孤儿、残疾
未成年人或是由儿童福利机构
抚养且暂时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孩童,则无需满足以上提到的全部条件,但也不得违背该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中的相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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