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车祸的
当事人纠纷中,如果被判定为被告全责,那么受害方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通常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或由
责任人预先支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机动车如因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害,其理赔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
赔偿。《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