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夫妇双方
离异之后,如有下列若干种情况发生,那么法庭应当批准变更儿童
抚养权的申请:
首先,对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无论是由于患有
重大疾病,或是身体
伤残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承担
抚养责任,均可作为法院考虑予准许
变更监护权的重要因素;
其次,若与
未成年人同住一方未能履行抚养职责,甚至涉及虐待儿童事件或其与其共居之经历对孩童的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这种情况同样可以构成变更监护权的充分理由;
最后,当孩子已经年满八岁,且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居住,而该方亦具备抚养孩童的经济和精神条件时,同样是法院考虑批准变更监护权申请的关键因素。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