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婚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被依法判定为失踪者,那么另一方便有资格向法庭提出
离婚诉讼。
首先,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若失去踪影,无法确定行踪,则另一方有权通过提
起诉讼的方式向当地人
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一旦另一方被宣布列为失踪人员,他们便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启动失踪程序。
经过法院裁定失踪事实成立之后,另一方再向同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属于得到法院批准
离婚的其中一种法定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