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开具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之义务,导致
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势必需要就该行为进行补偿与
赔偿责任的追究。
因此,尽管相关
法规明确要求具体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采用书面格式予以实施,但这并非是用人单位必须以
书面形式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关键要素所在。
相较之下,
劳动合同法所设立的“企业应当为员工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这一条款,其核心目的主要在于方便广大劳动者在转赴新单位工作以及向
社会保险局申请
失业金福利时提供必要的履历
证据。
对于企业口头
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是否具备成立条件、生效效力等方面问题,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遭遇
劳动合同解除事件的客观事实与关键法律规则,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施行了相应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