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之转让和
转租之所以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前者是将
承租人对租赁物业的租赁权转让给了第三方,从而导致原承租人从租赁关系中退出,但新的租赁关系在第三方与
出租人之间形成并存在;
然而,后者则通常局限于
使用权的转移,其转让一般涉及到对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附属权利的处置。
显而易见,这两种行为的关键差异在于是否发生了租赁权的实际交付。
在租赁权转让的情况下,并未产生任何权利交接的过程,仅相当于赋予第三方使用该租赁物业的合法权益;
而在转租的场景下,实际上发生的是租赁权利的实际转移,意味着您不再拥有租赁权。
无论是转让还是转租,均需获得房东的明确同意才能生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