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的过程中,倘若一方
当事人并未为房屋增添丝毫价值贡献,而完全依赖于另一方完全额付款购买的情形下,可以理解的是,这所房产便属于独立的购置人的私人财物。
所以我们认为,由于房屋增值部分是构成房地产总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理所当然地不被视为夫妻两人的
公共财产。
在面对
离婚纠纷时,此种情况下的
个人财产将不会受到进一步的分割处理。
然而反观另外一种情况,也就是购房过程中,其中一方确实有针对房子进行投资的情况。
如果我们设想购买的房产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投入资金购买的,那么毫无疑问,该住房将会划归在
夫妻共有财产之列,在面临
离婚问题时,其房产以及增值部分都会作为公共财产接受分配处理。
假设购房行为是以个人资产作为支撑购买的,但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又依靠双方共同
还贷。
在这种情况之下,夫妻两人在婚后所共同承担的贷款支付款项,以及与之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都将依据尊重子女权益与女性权益的原则来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