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
犯罪类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被告涉及到的流水总额达到了两万元却未从中获取收益者,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然而,如果被告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违法犯罪行为,仍为他们提供协助(此种情况下,我们称之为“帮助犯”),那么只有当这些帮助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后,才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这种情况下,
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之
犯罪数额应达到至少等于其为他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所提供的技术支持价值的一万元的五倍以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本
罪名所涉及到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机构。
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各种技术支持,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类帮助,只要这些帮助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他们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定过程,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的构成要求,其中包括了客观层面是否确实有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以及主观层面,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援助
网络犯罪而仍然为之。
二是在客观表现上,是否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本罪的
量刑标准如下:
其一为“
情节严重”,具体标准为:
“情节严重”体现在为三个及以上的犯罪对象提供帮助;
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以上的;
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高达五万元的资金;
违法所得高达一万元以上的;
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
行政处罚,但此后又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以及其他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
如果被告人满足了上述任何一项标准,就可以被判定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并将面临由法院判决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