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满16周岁者,若是实施危害社会安全等恶劣行径,依法应予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倘若已满16周岁之人,对所有
犯罪行为都需认罪伏法,此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阶段。
然而,若属于满14周岁但未及16周岁之年龄段者,于实施某些特定罪行时,也必须明明白白地承担刑事责任,如蓄意杀人、任意对他人进行
人身伤害造成严重后果、强制性侵犯、抢夺财物、贩卖毒品、
纵火、爆炸、排放具有危险性的物质等各式
违法行为。
在涉及
刑法中所规范的年龄划分方面,这里所指的是实足年龄,并非传统观念中的虚岁。
换言之,此处的年龄计算方式是以日为准,按照公历年、月、日的顺序依次进行计算。
而对于
行为人来说,一旦年满14周岁、16周岁或18周岁,则自次日开始,才分别视为已满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