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婆在逝世后遗留下来的遗产而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被
继承人所得,那么这笔遗产应当被认定属于夫妻的
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公婆在生前曾以
遗嘱或其他形式表示该遗产仅由配偶中的一方单独享有,那么这种情况下的遗产便不应当被视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它应被归类于
继承者的个人家庭财产中。
另一方面,如果这笔财产在
结婚之前就已经被继受,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遗产应该毫无疑问地被认定为女方或男方的个人
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