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的移转方式,可以将其划分为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
引发债的主体变更的具体原因缘由众多且各具特色,然而就其性质特点而言,则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基于
法律行为的债的转让;
第二,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债的转让;
以及第三,基于法院判决的债的转让。
首先,以法律行为为基础产生的债的转让,通常需要让与人与
受让人通过协商达成共同意愿才能实现。
因此,依据协议约定进行的债的转移,无疑成为了最为常见的转让原因之一。
其次,基于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的债的转让,被称之为债的法定转让。
在此过程中,债的转让通常仅限于
权利义务作为整体财产的一部分被移转给他人承受。
最后,债还可能因为法院作出相关裁决而产生转移,这种基于裁决的转让称为裁判上的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