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确定受害者的
误工费用时,将考虑到受害者的误工时间以及收入水平两个方面。
然而,关于误工时间的衡量,应以受害者接受治疗的相关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明确证明为依据。
对于那些由于受伤导致残疾而需要长期耽误工作或无法工作的受害者来说,其误工时间还可以延续到身体残疾认定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果受害者具备固定
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则需按照实际减损的收入来进行计算。
若是受害者并未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他/她可根据最近连续三年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在此基础上,若受害者无法提供相应的
证据来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准,便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同等或者类似行业的上年度员工的平均
工资进行合理估算。
(2)
护理费的具体金额将基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还有可能参考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因素来进行判断与决定。
在评估护理人员有无收入时,我们应参照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至于护理人员既无收入又无雇佣护工的情况下,可采纳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的护理服务所需的劳动力报酬标准作为指导。
(3)营养费的数额是依据受害者的
伤残程度与医疗机构的相关建议来进行衡量与判断的。
毕竟,受害者的身体状况对于营养需求具有一定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