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
精神损害赔偿,其赔付对象不得使用父母的财产进行支付。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父母的
财产权益归属于其各自享有,并非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专属财产。
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操作中,主要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而赔付款项则可以来源于
夫妻共有财产以及过错方所拥有的
私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