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职务侵占罪,其所受到的最长十五年的追诉期如下规定:
若
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
有期徒刑,则此种情形经过五年便可不再进行追究;
反之,若法定最高刑在五到十年之间变动,则需要经过十年才能停止追诉;
同理,法定最高刑若是在十到十五年间,那么就应经过十五年才能结束追诉。
若所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那么这一
追诉期限则长达二十年之久。
如在该时限后仍需对相关犯案者进行
追责,需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执行。
另外,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如若涉及金额较大,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
若金额庞大至构成
数额巨大的情况,则需要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可能同时进行
没收财产的惩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开始
立案调查或者相关案件已经由人
民法院受理,而被指控之人及嫌疑人却试图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这种情形将不受
追诉时效的约束。
同样,如果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得到满意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调查,而非置之不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