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
羁押期限通常不宜超出14天,在特定情况下则可以延长期限至30天,但需经审查核准,这一过程的持续时间最多为7天。
而最常出现的情况是,整个
羁押期间加上审查核准期最长可达37天。
在
保释和候审方面,其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至于
监视居住的期限,则不应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