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是否准许
离婚,必须依据夫妻感情状况是否显著恶化作为鑑定的基准。
倘若夫妻之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在这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一方
主动提出离婚,然而无错的另一方却持反对态度,那么这种名存实亡、毫无幸福可言的婚姻即便受到
法律强制性的维系,也难以寻觅到任何真正意义上的生活价值所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