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
抗辩权行使的若干限制如下:
首先,勤勉尽责的票据
债务人无权基于其自身与其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项对抗持有票据的
不当得利者;
其次,尊敬的票据债务人同样无法采取自身与持票人前手间存在的抗辩理由,以此来回击持有票据的善意受让者。
在我们探讨的票据
法律关系中,假设持有人在获得票据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那么他将无权享有所取得的票据权利,而对票据责任承担义务的
责任人而言,倘若在履行
债务时亦存在严重过失行为,那么他们也不可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
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
法规定对票据
债权人拒绝
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