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其执行主体必须是国家
行政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这种实施行为需要基于行政相对方在法定到期期限内未能履行
行政处理决定中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事实;
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对象乃是行政
处理决定中设定的、要求
行政相对人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最后,
强制执行的对象指向范围比较广泛,不仅覆盖个人,还包括各类
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内。《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
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
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