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因某位员工无法适应其所担任的职责而被
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员工在单位中的服务年限而定,每满一年则需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标准的
经济赔偿金。
若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相应的一年期限进行计算;
若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应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