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及到的
诈骗金额尚在3000元以下,远低于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中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所设定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门槛。
这种情况下,并不足以触发法条中的惩罚机制,无法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故而无法判定是否构成协助信息网络活动
罪名。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若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的
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他们提供包括但不仅限于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信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甚至还可能涉及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相关帮助服务。
倘若此类行为的恶劣程度达到了所谓的“情节严重”标准,
犯罪者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且会被判处相应的
罚金。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以公司机构名义进行上述
违法行为,那么该企业将会受到单位判罚罚金的严厉惩戒,同样对于企业内有直接领导人和具体
责任人也要按照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对应的
处罚。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有前述两种行为同时引发了其他类型的犯罪问题,那么将慎重考虑并从中选择最严厉的一种罪行进行定罪
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