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当为他人提供
担保之责任方代为承担了
债务之后,此项债务已得以充分履行完毕时,原有的债权将会因此而消失于无形之中。
正因如此,
债权人并不能将该项
债权转移至担保持有人手中,担保持有人仅对
债务人为维护其权益所行使的追索权利拥有主张的权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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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