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若想在
试用期内解聘员工,就必须有力地证明该员工作为试用期员工并不符合原定的招聘条件。
用人单位在开展新员工招募与聘用之时,应于初始阶段便向全体员工作出明确说明,告知他们将应聘的职位所需具备的录用条件为何;
其次,还需对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流程进行详尽揭示,随后执行真实可靠的实际考核行为,而非仅凭用人单位自行解读及判断员工在试用期期间是否达到录用条件这一问题。
2、倘若企业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力证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原制定的录用条件,那么就有权依法解除与之订立的
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额外补偿。
换言之,只要企业有足够充分的正当理由去说明员工未满足录用条件的事实,便可以依法终止与之签订的
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自然无需承担额外的经济
赔偿责任。
反之,即便企业无法证明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只要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法定事由来处置此情,亦可视为合法解职行为,进而须向相关员工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