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乃是指
债务人应依照所定之期限、地点与方法,向
债权人偿还其
债务。
若债务人能完全完成债务清偿,则表明债之关系即告解除;
如若债务人未能按时结算
清偿债务,便须承受继续清偿至全部偿付,或支付
赔偿性财务补偿之
违约责任。
首先来探讨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语境下的债务偿还次序:
1.在尽数优先偿还各种
破产管理费用及共同利益相关债务之后;
2.继而再对破产人所
拖欠职工之薪资福利、或有关于卫生医疗、
伤残补助以及抚恤费用等加以
清算;
3.其次包括破产人应付未付,但需纳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明文规定应支付的补偿基金等;
4.第三阶段才轮到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社会性保险费以及破产人所欠税务;
最后对剩余的部分,以普通
破产债权进行清算。
接下来深入
公司债务的具体清偿过程:
(一)若权利人一方明确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义务的行为,债务人可向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执行提存。
自提存之日起,可视作债务人已经完全履行了所负债务。
如在此期间,提存储放的财产遭遇毁损、灭失等不利状况,损失将由债权人一方承担。
同时,提存期间所产生的
孳息收益也属债权人所有。
(二)当面对拥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时,解除联邦债务的偿还顺序为优先清偿已有
担保的债权;
各任债权人皆无担保者,应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次序进行偿还工作。
(三)对于债务人为企业法定
代表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体负债的情况时,权利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四)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项同类债务的情况下,偿还顺序应优先考虑已届满期债务;
若各项债务均已届满,则优先支付无担保的债权人,通常为金额最小者;
担保额相同者优先选择负担最重的债务予以偿还;
负担相对较轻者,依此排序依次偿付;
债务的到期日相同,应依据比例逐一偿还。《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