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并不纳入父母双方的共有范畴之内。
所谓“
共有财产”,是指在法定的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夫妻所共同拥有和支配的财产。
这些财产可能表现为实实在在的物质财富,也可能是无形的资本或者
知识产权;
在具体如何分割和分配这些财产时,需要符合相关国家
法规的要求,采用统一的衡量标准进行评价及处置。
根据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他们还可以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商定,关于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名下的财产究竟归属二者各自所有,还是共同享有,抑或是对半分享,亦或是其他比例分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妇才能成为共有财产的代表者,那些未构成婚姻关系,诸如未
结婚同居、婚外同居等情形中的男女双方,以及通过失效或者撤回后的婚姻关系缔结的男女双方,都不能作为
共同财产的拥有者来参与。
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应从合法婚姻正式成立当天起算,直到其中有一方去世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正式宣告截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