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有权复杂的共有房产,在现实中的比例极高。
对于此类
共有产权房的
拆迁赔偿问题,根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选择现金补偿或
产权置换方式来实现整合。
其次,当各所有者之间就补偿和安置事宜达成共识时,应当按照共同协商的结果加以执行,针对各自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各个所有者的权益份额。
无论是按分额共享还是共同承担,这都是根据
房屋所有权性质所做的分类之一。
房地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对非国有资产实现公正补偿后通过强制性的交易手段推行的行政措施。
这一制度的施行应以维护公共福祉为前提条件,并且关乎公正合理的补偿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若要依法提前收归公民的
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公共福祉需求及其对应的补偿措施等方面。
在传统的
土地征用和
房屋拆除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用手续繁复冗长,覆盖了公告、调查、
听证以及征用地役及安置计划的制定和公告等环节。
总的来看,征收致使
宅基地使用权终止通常可以分成两类情境。
一类是由于当事人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从而完成了整个征收工作,在这种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无法继续存在;
另一类则是在
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执行强拆步骤,由法律程序来结束
宅基地上房屋的搬迁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