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当男方给予女方的
彩礼款项的性质被界定时,它应被归类于女方的私人财富范畴。
然而,夫妇双方在婚后对个人财物与婚姻
共有财产做出区分时,时常引发纷争。
尤其是对于彩礼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往往争议重重。
尽管彩礼理应归属女方便,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这笔款项仍需进行返还。
这些情况包括:
男女双方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共同度过一段时间的;
男女双方甚至未能完成婚姻登记;
以及男方在求婚时所支付的彩礼数额过大以至于使其自身陷入经济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三种情况仅以夫妻二人最终选择分手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