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案金额累计高达200万元人民币,这无疑已达到了
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性质极为恶劣。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这种情况应当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处罚。
2、
挪用公款罪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特指国家机关或部门的工作人员,凭借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特殊便利条件,私自将政府机构或国有单位的公款挪作他用,或者用来进行不法活动,又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用于谋取私人利益,或者虽然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但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
犯罪行为。
这项罪行所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之上也触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从本质上来讲,挪用公款罪主要是对公款
使用权的侵犯,
行为人在挪用公款之后,必定会占据这些资金,甚至从中获取利润收益。
然而,所有权其实涉及拥有、支配、分享和处置四大元素,它们之间彼此紧密相连却又各自具有相对独立性。
因此,对所有权权利的侵犯无疑也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尽管所有权遭受到侵犯,但这并不代表着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
在包括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以及企业在内的各类组织中,如果其中有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挪用了此类公司、企业的资金,那么同样可以视为对公有财货
物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