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民法典》规定,
离婚冷静期为申请之日起的第30日,这意味着若夫妻双方于提出
离婚登记之日起满三十个日子之后;
便可再度向
婚姻登记机构申请核发
离婚证书。
婚姻
登记机关将根据审核标准对双方是否具备离婚条件进行全面评估,若通过审核,则将会为其颁发离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