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规定,构成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要达到“
情节严重”这一标准。
具体来说,以下是“情节严重”的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必须明确是知道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
其次,需要有实际的行动来帮助他们完成这些
犯罪活动;
最后,这样的行为必须具备某些特定情况才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来说,要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
行为人应该满足以下至少一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犯罪对象提供了帮助;
第二,行为人所支付的款项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行为人通过发布广告等多种渠道资助的资金总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行为人因为这类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得的非法收益也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
第五,如果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而且在此之后又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话,也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面所提到的所有要素之外,还因其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被协助者是否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但是这个时候,如果相关的金额总和能够达到第二点到第四点设定上限的五倍以上,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特别严重的后果产生,那么行为人依然达到了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的地步,依然可以按照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