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在哺乳期内的婴幼儿在
离婚诉讼中应归属女方
监护。
然而,若女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男方则有权争取该子女的
抚养权:
1.罹患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孩子与其共同生活会造成不良影响;
2.具备
抚养能力却未尽到
抚养义务,且父亲坚持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
3.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子女确实无法继续与女方共同生活;
4.父母二人经过双方协商,共同决定由男方抚养,并且该决定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不会产生任何负面作用。
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离婚後不满两年的婴儿,应当以女性进行直接抚养为标准。
如果子女已经年满两岁,父母双方针对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将由当地人
民法院依照各种因素作出公正裁决,以确保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当小孩年满八周岁时,应当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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